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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盲犬相關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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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】 (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修正) 

 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 第 60 條

  1. 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
     
  2. 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
     
  3. 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時,他人不得任意觸摸、餵食或以各種聲響、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、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。
     
  4. 有關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、使用管理、訓練單位之認可、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也就是說...

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
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

不得收取額外費用
對導盲犬收取門票、車票等等都算是違法的喔!

不得拒絕
前項提到的公共場所是不可以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進入的喔!
因為法律希望導盲犬增加視障朋友行動上的自由,而不是更加受限。

不得附加條件 
例如:導盲犬需裝籠、關在櫃檯等附加條件,都是不可以的喔!

不得干擾
不得任意觸摸、餵食或以各種聲響、手勢等方式干擾導盲犬。任何形式干擾導盲犬,很有可能造成導盲犬與視障朋友的危險喔!

 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 第 100 條

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,應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。

 

 

 

【住宅法】(民國 106 年 1 月 11日 修正) 

您知道 #導盲犬使用者 與 #導盲犬 的居住權益嗎?



住宅法 第54條

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:
一、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。
二、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、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。
三、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、設施、設
備及相關服務。

 

住宅法 第55條 

有前條規定之情事,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,向住宅所在
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,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
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、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。

 

住宅法 第56條  

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
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也就是說...

不得拒絕飼養導盲犬
無論是房東或鄰居,都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。也就是說不可以拒絕導盲犬使用者、寄養家庭與寄宿家庭等訓練人員飼養導盲犬喔! 另外,#導盲犬並非寵物,因此大樓禁養寵物的規定也不能拒絕導盲犬喔! 

可向主管機關申訴
如有發生居住阻礙與拒絕,住宅使用人可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,向住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,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、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。

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
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喔!(是按次!按次喔! 

 

請大家與惠光導盲犬學校一起創造導盲犬友善社會, 讓各種族群的朋友都能在這片土地上更加自由自在!🦮💕

 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-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-住宅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