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】 (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 修正)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
也就是說...
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
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
不得收取額外費用
對導盲犬收取門票、車票等等都算是違法的喔!
不得拒絕
前項提到的公共場所是不可以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進入的喔!
因為法律希望導盲犬增加視障朋友行動上的自由,而不是更加受限。
不得附加條件
例如:導盲犬需裝籠、關在櫃檯等附加條件,都是不可以的喔!
不得干擾
不得任意觸摸、餵食或以各種聲響、手勢等方式干擾導盲犬。任何形式干擾導盲犬,很有可能造成導盲犬與視障朋友的危險喔!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
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,應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。
【住宅法】(民國 106 年 1 月 11日 修正)
您知道 #導盲犬使用者 與 #導盲犬 的居住權益嗎?
住宅法 第54條
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:
一、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。
二、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、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。
三、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、設施、設
備及相關服務。
住宅法 第55條
有前條規定之情事,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,向住宅所在
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,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
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、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。
住宅法 第56條
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
萬元以下罰鍰。
也就是說...
不得拒絕飼養導盲犬
無論是房東或鄰居,都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。也就是說不可以拒絕導盲犬使用者、寄養家庭與寄宿家庭等訓練人員飼養導盲犬喔! 另外,#導盲犬並非寵物,因此大樓禁養寵物的規定也不能拒絕導盲犬喔!
可向主管機關申訴
如有發生居住阻礙與拒絕,住宅使用人可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,向住宅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,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、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。
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
主管機關會令行為人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喔!(是按次!按次喔!
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】 (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)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
請大家與惠光導盲犬學校一起創造導盲犬友善社會, 讓各種族群的朋友都能在這片土地上更加自由自在!🦮💕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-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、全國法規資料庫-住宅法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